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制度
时间:2017-11-01
来源:未知
录入:金山屯区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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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的应是案情重大或久拖未决的举报、控申案件的来访者,或是征得检察长同意的预约来访者。
第二条 每周三为检察长接待日,如遇节假日顺推。
第三条 接待日由正、副检察长轮流接待,若当检察长因事不能参加接待,应按安排表顺推或另行调换。
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日,若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参加接待,负责接访处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来访者。
第五条 参加当天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人员,应在《接待人员签到表》上签名,以示负责。
第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科要对来访者逐个填写《来访登记表》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,按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分工,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接待的人员接待处理。
第七条 接待人员应积极做好来访者的工作,答复问题要明确,不能模棱两可,力争一次性解决问题,减少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。
对告急访、集体访、要认真严肃对待,积极疏导,妥善处理,以防事态扩大或意外事件的发生。
第八条 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,当面答复的,应在《来访登记表》上注明处理情况;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制作《来访笔录》,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请当班检察长审定。
第九条 接访结束后,由当班检察长召集接待人员研究处理有关问题。
对当班检察长的批示、转办及答复处理的,控告申诉检察科应将批语内容和处理情况记录备查。
第十条 接访后,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汇总群众的批件数、来访人数、反映问题的分类等。并认真填写《检察长接待日接访情况汇总表》,报请当班检察长审阅。
第十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来访件,应按“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”原则处理。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,经当班检察长审定,按内部业务分工分流,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办理。一般在一个月内反馈查办情况,未能办结的,应当说明理由
第十二条 对接待日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,由控申科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、催办,并向接待的检察长报告和答复来访者。
第十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材料,应当作为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,对来访登记表、处理结果和有关表格等要按月或季度装订成册归档。